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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学武诉瑞星侵害名誉权案终审胜诉

时间:2010-12-17 12:37:37   作者:搜狐IT   来源:搜狐IT   阅读:413   评论:0
内容摘要:   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   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瑞星信息公司两篇诉争侵权文章,属于对正常舆论监督的打击报复。科技日报所载王学武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王学武基于记者身份在...

  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

  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瑞星信息公司两篇诉争侵权文章,属于对正常舆论监督的打击报复。科技日报所载王学武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王学武基于记者身份在新闻媒体发表文章,系正当行使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利,无可非议。瑞星公司两篇诉争文章,内容失实,侵害了王学武的名誉权。

  2009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该报记者王学武采写的《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G末》长篇报道,在国内率先披露了2005年7月初,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于兵因贪污、受贿1690余万元及徇私枉法罪,于今年8月20日一审被判死缓,近日由北京市高院核准生效)接受北京瑞星公司请托,指使原网监处干警长张鹏云、齐坤(均已被判刑),调取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等证据材料,制造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传播计算机病毒案件”的假案,这一假案使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无辜锒铛入狱,微点主动防御软件上市受阻近3年,企业蒙受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同年2月19日、2月25日,瑞星信息技术公司针对该报道发表了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和“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的声明,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引起互联网大量转载,严重侵害了科技日报记者名誉权。为此,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瑞星公司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

  海淀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瑞星信息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学武撰写的《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为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学武存在勒索行为,并操纵他人炮制虚假文章违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即在涉诉声明中多次使用“勒索”、“受贿”、“捏造事实”、“颠倒黑白”等词语,亦将王学武描述为操纵他人炮制虚假文章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者。上述评论属于降低贬损王学武人格的侮辱性言词,已超出正常的评论界ⅰ

  鉴此,海淀法院认定瑞星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学武名誉权的侵害,并作出一审判决:一、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刊登《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二、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许可;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⑿切畔⒓际跤邢薰司承担;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学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四、驳回王学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王学武负担五千元,北京瑞星公司负担1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瑞星信息公司和原告科技日⒓钦咄跹武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仅以该文章所涉事实未经司法机关审理为由,认为构成瑞星信息公司发表侵权文章的起因,并作为判定瑞星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轻重的依据之一,明显不妥,应予纠正。而在本案王学武的文章内容⒈臼羰档那疤嵯拢瑞星公司基于一份不足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录音证据和该公司自己的主观意见,在网站上公开发表两篇诉争文章,对王学武个人进行攻击,已并非是澄清事实,而是混淆视听,并侵害了王学武的名誉权。瑞星信息公司两篇诉争侵权文章,并无合理起因,而属于对正常舆论监⒌拇蚧鞅ǜ础F淠谌菝飨越档土送跹武应得的正常社会评价,具有相当的影响范围,会给王学武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一审判决确定的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偏低,应予以增加。

  在今天的终审宣判中,北京市一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审判决:一、维持海淀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74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海淀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74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北京瑞星信患际豕司赔偿王学武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四,驳回王学武其他诉讼请求。同时,终审判决还对一审诉讼费作出了改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王学武负担一百元,由瑞星公司负担五千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瑞星信息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刘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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